
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
第三條 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負責受理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工作。
第二章 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前款所述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競爭主體以外的,與交易項目或者交易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五條 投訴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六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必要證明材料;
(六)異議及答復情況。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附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利害關系人投訴的,應當提供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公管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事實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日。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九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三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條 市公管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一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員進行,做好筆錄并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十二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市公管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十三條 市公管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情況經查證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處罰。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市公管局認為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 市公管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市公管局負責投訴處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公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公管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市公管局將投訴調查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投訴處理決定書(示范本)
附件:
投訴處理決定書(示范本)
字 第 號
投訴人: 地址:
被投訴人: 地址:
×××(招標)項目(編號:)于××年××月××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投訴人向該項目招標人××提出異議,××年××月××日,招標人予以書面回復。投訴人因對異議回復不滿,于××年××月××日向本單位提起投訴。經對本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現本案已調查終結。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投訴人訴稱,(一)………;(二)………;并提供了(相關事實和依據)的證據材料。
二、調查過程及基本情況:經本單位調查,(一)………;(二)………;(認定事實部分、非事實部分)。
三、處理決定及依據:綜上,依據×××(具體法律法規、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決定:投訴人關于×××(具體事項)的投訴成立(或缺乏事實依據)………。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